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及国家、省、市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,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,对拒不执行政府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等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现通告如下:
一、全市居民必须自觉遵守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、命令,积极配合做好居家隔离、扫码、测温、登记、防疫等工作,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。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不主动报告、不如实登记、不居家隔离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二、全市中(高)风险地区居民除工作、生活、就医等必要需求外,原则上要做到不出门、不上街、不串门、不聚集。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,不配合社区(村屯)工作人员工作,在未取得通行证情况下,强行通过居民小区(村屯)卡点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三、公安机关已在舒兰市和吉林市环城设置防疫检查站,吉林市居民出城需持有48小时内自费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和所在单位(社区)开具的自我隔离证明,方可登记出城;舒兰市居民一律不准出入城。对不听劝阻,强行冲卡闯卡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四、公安机关已在全市发热门诊和集中隔离点派驻警力每日24小时驻守。对不听从劝阻,强行冲击医疗机构、扰乱正常医疗秩序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、损毁医疗机构财产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五、对出现发热、乏力、干咳等急性呼吸道症状,刻意隐瞒病情、拒绝接受检测、隔离或者治疗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六、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七、对散布谣言、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,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予以散布、传播等扰乱社会秩序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八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特此通告。
吉林市公安局
2020年5月19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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